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3405号
原告: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1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菊,四川高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双洞子中国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1栋2单元28号1、2、3、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赖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