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9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I座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