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9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I座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