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力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区人民法院(2014)***盘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提交对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销售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以证明秦昌政是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本案管桩的买方是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事实。(二)我公司实际是桩基施工方,不是管桩买方,合同也约定管桩款由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代付,产品出库单上需方签收人秦昌政是武汉中鹏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雇佣人员。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的证人证言,因**本人未到本院接受质询,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本案判决于2016年11月生效,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魏厚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