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恒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1640号
上诉人武汉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石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朱家新、聂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新美香公司与恒石公司签署的《管桩施工合同》除约定了采购,也约定了工程量结算方法(“工程量的计算以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的现场压桩记录为依据,桩端必须进入持力层,结算桩长以配桩实际桩长为准,按实际桩长累计计算”),并附有《施工费明细表》明确了综合单价。但对于工程量,双方并未结算,故一审对此应予以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丹丹
书记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