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0105民初2556号
原告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汉南公司)、武汉市永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投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二二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李林林,被告武建一汉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被告永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芬,被告核二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被告武建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钢、余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核二二公司将其总承包的雷诺还建房项目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武建一公司,但武建一公司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武建一汉南公司,武建一汉南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向武建一公司缴纳管理费及税金,对外以武建一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但武建一汉南公司也未自行施工,而是又将工程转包给了远方公司,因此,上述转包行为均无效,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签订的桩基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远方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有权依照其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武建一汉南公司主张工程价款。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于2019年1月对账,确认武建一汉南公司尚欠远方公司工程款4235643元。故远方公司要求判令武建一汉南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42356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远方公司提出的利息请求,由于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于桩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95%,由于案涉桩基工程在竣工时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故无法进行正式验收,武建一汉南公司提交了会议签到表及形成的桩其工程验收记录表拟证明案涉工程最后验收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永投公司、核二二公司虽对验收时间提出异议,但其作为BT项目工程的融资人、总承包方,应知道验收准确时间,却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合工程竣工时间,可以推断案涉桩基工程验收日为2015年9月29日。
武建一汉南公司应自桩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远方公司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5%的质保金不计利息。故利息基数应为3733860.85元。对远方公司要求武建一汉南公司支付利息12601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永投公司、核二二公司认为远方公司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抗辩理由,虽然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签订的桩基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验收且工程资料齐全”、“桩基验收合格并通过专家论证、办理结算经业主方指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等条件,但同时约定“桩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付清”,也就是说最迟在桩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需付至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9月29日验收合格,故武建一汉南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9日前付至工程款的95%,余5%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永投公司、核二二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核二二公司辩称远方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抗辩理由,因武建一公司将核二二公司分包给其的桩基工程违法转包给武建一汉南公司,武建一汉南公司又将案涉桩基工程违法转包给远方公司,远方公司在施工现场系借用武建一公司施工队名义施工,远方公司系工程实际施工人。核二二公司主张远方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远方公司要求永投公司对武建一汉南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永投公司在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文件中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加盖公章,施工现场的公示牌上建设单位也载明是永投公司,但从本案证据分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汉阳区人民政府(2014)第38期专题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案涉工程采用BT建设模式(即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核二二公司参与到案涉项目系源于其与黄建投公司、永丰街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协议,核二二公司在此项目中具有项目融资人和施工总承包方的双重身份,在此融资框架下,项目融资建设期间黄建投或永丰街办事处在法律上并不拥有该项目,直到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方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永投公司作为受永丰街办事处委托的受托方,更不拥有该项目。核二二公司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中的风险。因此,黄建投公司和永丰街办事处系BT合同的业主方,而非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永投公司只是受永丰街办事处委托参与到案涉工程中,永投公司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更何况,合作协议中也约定:永丰街办事处作为还建房项目建设地区的区政府派出单位,负责还建房土地的腾退、拆迁、维稳,并配合黄建投公司及融资建设单位编制还建房的规划、设计、确定户型、户数及分配方案,并代表村民监督施工质量,这一约定也说明永投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因此,永投公司并非本案工程的发包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故对远方公司要求永投公司对武建一汉南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远方公司要求核二二公司对武建一汉南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核二二公司在此项目中具有项目融资人和施工总承包方的双重身份,其可以对外发包工程,系案涉项目的实际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核二二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远方公司承担责任。核二二公司向武建一公司出具的询证函已可证明其认可尚欠武建一公司工程款50514461.53元,故其欠付工程款不少于50514461.53元。
关于远方公司要求武建一公司对武建一汉南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武建一公司与易海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易海涛内部承包案涉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武建一公司收取管理费和税金,易海涛在履行合同时对外是以武建一公司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工程款也是进入武建一公司账户,故武建一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武建一汉南公司的行为无效,其应对武建一汉南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对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华中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远方公司和武建一汉南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双方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雷诺还建房项目第13、16次会议纪要上有武建一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武建一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雷诺还建房项目桩基工程甲供钢材一览表,虽系复印件,但武建一汉南公司及武建一公司认可远方公司的施工由武建一公司提供主要材料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钻孔灌注桩施工汇总表、静压预制桩压桩施工记录、预应力混凝土捶击桩施工记录,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资料签收单未提交原件,但武建一汉南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资料,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工程验收结算申报、建筑工程预(结)算表、现场签证单、建筑工程结算表、银行回单、接收工程结算资料照片,涉及到工程款的结算,以最后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的结算为准。雷诺还建房项目现场照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二二)司投函(2019)1号文,经核二二公司核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对武建一汉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武建一公司与核二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系原件,武建一公司和核二二公司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雷诺还建房融资建设合作协议,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授权委托书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永丰街办事处给永投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永丰街关于雷诺还建房项目一工段退场等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本院核实系真实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核二二公司关于雷诺还建房项目一工段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函(二二)司投函(2019)1号文系原件,远方公司也已作为证据提交,经核二二公司核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微信记录可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桩基工程情况一览表系武建一汉南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定。核二二公司付款证明和工程联系函、付款明细、银行对账单只是证明核二二公司向武建一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具体支付金额应以双方对账为准。询证函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会议签到表、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表、内部承包协议,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永投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纪要(武办文(2003)5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办发(2010)23号)、2014年2月13日武汉开发区、汉阳区推进东风雷诺建设第七次协调会议记载、2014年6月3日开发区管委会、汉阳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第38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雷诺还建安置房项目融资建设合作协议,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工作联系函无原件,本院不予认定。
对核二二公司提交的证据:核二二公司与武建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武建一汉南公司已提交原件,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7月20日,经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阳区拟开发共建南太子湖等地区。
为推动雷诺还建房项目的建设,2013年12月4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建投公司)与永丰街办事处及其推荐的核二二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雷诺项目还建安置房融资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雷诺还建房项目采用融资建设模式建设,黄建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融资建设方及施工总承包方,由中标单位组建融资建设项目公司筹措资金对项目进行建设,在项目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移交给黄建投公司,黄建投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融资建设项目中除由黄建投公司自行实施的工作内容外,其余的建设资金均由核二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筹措承担;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在核二二公司中标成为融资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方以后,三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范围、违约责任、履约担保等均以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为准;永丰街办事处作为还建房项目建设地区的区政府派出单位,负责还建房土地的腾退、拆迁、维稳,并配合黄建投及融资建设单位编制还建房的规划、设计、确定户型、户数及分配方案,并代表村民监督施工质量。
嗣后,案涉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核二二公司直接作为该项目的融资建设方和总承包人,参与该项目建设,并未按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另行与黄建投公司、永丰街办事处签订融资建设项目合同。
2014年6月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汉阳区人民政府形成关于东风雷诺项目建设协调会纪要,会议明确:永丰街办事处与核二二公司组成工作专班,加强施工现场协调,董家店还建点参照四台、什湖还建点的BT建设模式,全部还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等问题尽快形成方案报两区审批通过后由永投公司组织实施。
2014年5月10日,核二二公司与武建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核二二公司作为承包人将雷诺还建房项目桩基工程分包给武建一公司,暂定金额17230万元,分包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3天,2014年6月1日开工,2014年11月21日竣工。该合同的签订也未经招投标程序。
武建一公司在承包该分包工程后,未自行施工,而是转包给武建一汉南公司。2014年6月9日,易海涛代表武建一汉南公司(甲方)与远方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将该桩基分包工程转包给远方公司,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结算依据、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双方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本桩基工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场地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暂定总价付至50%;工程竣工验收且工程资料齐全,桩基验收合格并通过专家论证,甲方按暂定总价付至80%;甲乙双方办理结算经业主方指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或桩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总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付清,保证金不计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远方公司以武建一公司一工段施工三队名义于2014年9月25日进场施工。在施工现场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责任公示牌上载明建设单位为永投公司,施工单位为核二二公司雷诺还建房项目部。2014年12月4日案涉桩基项目竣工。核二二公司已于2014年12月接收该项目工程并在该项目工程上继续施工。在案涉项目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汇总表、施工记录、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单位栏由永投公司签名盖章、监理单位栏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总承包单位栏核二二公司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专业分包单位武建一公司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远方公司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给了武建一汉南公司,并多次要求办理结算手续,遭拒。
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11日、2015年9月29日,永投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核二二公司、武建一公司、武汉市检测中心等单位分别召开桩基竣工验收会议,对包括远方公司施工的桩基工程进行验收,并制作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表。在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表上永投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建一公司均签字盖章。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武建一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易海涛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武建一公司授权易海涛以武建一东风雷诺汽车项目还建安置房桩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易海涛向武建一公司缴纳管理费和税金;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进武建一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武建一公司除扣除应缴纳的税金、承包管理费用、工资及相关费用外,其他部分由易海涛支配以保障正常经营需要,但不得挪作他用等。
又查明,2014年3月28日,永丰街办事处向永投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永投公司作为东风雷诺汽车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单位(业主方),全权负责东风雷诺汽车项目还建安置房项目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永丰街办事处又分别向永投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与前述相同,委托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还查明,2018年1月12日,核二二公司向武建一公司出具询证函,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核二二公司欠武建一公司50514461.53元,要求武建一公司确认。武建一公司认为尚有500万元左右的价款未计入,未予认可该金额。
因工期延误,易海涛提出退出案涉项目。2018年8月22日,永丰街办事处主持召开关于雷诺还建房项目一工段退场等有关事项的专题会议,核二二公司、永投公司、华泰监理公司、中博信公司及原一工段施工队代表,均出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如下:确定核二二公司支付3000-4000万元用于解决一工段易海涛等单位退出所涉及的下游债权债务和税金问题,易海涛同意按照结清下游劳务费用并退场、全额补开前期税票、支付材料款、租赁费等原则及顺序进行支付;易海涛承诺对下游的欠款不超过6000万元,如超出,超过部分由易海涛本人负责。易海涛保证自本协调会后1周内全部退场完毕,如不能完成,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其负责。会后,易海涛按时退场,但核二二公司未按会议精神支付款项。
2019年1月,远方公司与武建一汉南公司对账,确认案涉工程预结算总计10035643元,武建一汉南公司已向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530万元,核二二公司支付了50万元,尚欠远方公司工程款4235643元。
2019年3月6日,核二二公司投资发展事业部向武建一公司、武建一汉南公司等五家公司及易海涛出具(二二)司投函(2019)1号关于雷诺还建房工程一工段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函,主要内容为:鉴于各单位作为关联单位,在易海涛的安排下,组织或参与了雷诺还建设房项目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相关工程的施工。目前易海涛及各单位已退出项目。在永丰街办事处的协调下,现就后续工程款支付具备的条件书面告知如下:易海涛及五家关联单位在解除协议前已完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记录上签字、盖章完善手续;已实施但未签订合同项目,根据前期工程款支付对象,由易海涛组织分别与核二二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实施范围、结算、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内容并办理结算,作为支付依据;审计单位出具最终结算前,暂以审计单位暂定结算2.645亿元,按已签订的合同或结算协议办理对应合同的结算和已付款项的梳理;易海涛组织相关单位向核二二公司移交前期所有工程资料;易海涛组织相关单位将退场留存在现场的周转材料、施工小型机械设施等立即清退出场;收款单位根据合同和结算协议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嗣后,核二二公司未向武建一公司付款,也未向易海涛付款。武建一汉南公司也未向远方公司付款。
一、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向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35643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向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733860.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付至付清之日止;
三、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向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五、驳回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70元,湖北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负担。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玲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包 莉
法官助理牛腾州
书记员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