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065号
申请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2901房(部位:自然编A)(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周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卿,广东济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花,湖南大梵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江,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0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0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正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鑫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