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22969号
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2901房(部位:自编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6228Q。
法定代表人:周德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原,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俊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