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3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复兴大道与沣东大道交汇处南侧中俄丝路创新园银河B座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957.05元、执行费43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核查,本案因客观原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3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