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绿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2执222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绿榕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绿榕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5510.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六套房产,其中四套已有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已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765套车位,其中大部分车位已由西安优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但由于尚无法给业主办理网签手续,该公司未向被执行人结清剩余款项。本院现已执行回案件款3299.54元,另经本院从银行、网络银行、证券、车辆等方面的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西安绿榕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