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1执281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2002室2004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财政楼1楼101之四。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粤0111民初2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699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86744.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24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19.28元,由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023年1月13日,广州市欧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384.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4519.28元,本案执行费为7804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天穗花园项目未售的不动产绝大部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抵押物,抵押债权金额数亿元。鉴于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众多,且本案与本院(2022)粤0111执16507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案件统筹执行和处理,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0111执16507号案执行。并案后,本案执行标的与(2022)粤0111执16507号案一并执行,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1执28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