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明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7243号
原告: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昌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宁波明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孟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明宇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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