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于2018年10月18日对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6月14日进行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