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51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北首火炬大厦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541627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14505XH。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少中。
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56899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5689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伊丽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