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0200025659)。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以北、北苑小区35甲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194裁决一案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