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祁俊玲,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华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淄仲裁字第1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曹永涛限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10月15日进行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10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案件执行期满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淄仲裁字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圣前
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
人民陪审员  王雪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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