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65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1C02。
法定代表人:胡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1018号罗港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升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该单位员工。
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天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王晓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232.5元,财产保全费2907元,上述费用合计7139.5元,由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熊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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