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32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大厦C座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4938C。
法定代表人:胡坤,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香港旋木尚艺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HONGKONGHDESIGNFIRM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75-77号花园商业大夏6楼605室。
代表人:胡坤,该司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宣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被执行人: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9号A1栋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07910F。
法定代表人:周银,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铭,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该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旋木公司)、香港旋木尚艺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HONGKONGHDESIGNFIRM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旋木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青天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2044号民事判决书,华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旋木公司、香港旋木公司支付设计费24万元、派驻工程师劳务费1万元、诉讼费505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华青公司应向深圳旋木公司、香港旋木公司支付款项255050元、迟延履行利息10000元,共计265050元;二、华青公司分七个月向深圳旋木公司、香港旋木公司履行义务,具体为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42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43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15050元;三、上述款项全部支付至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账号75×××28)的账户;四、如华青公司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深圳旋木公司、香港旋木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对(2016)粤011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2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已于2019年7月22日在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3876元。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2执3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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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升山
审 判 员 刘 云
审 判 员 杜俊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