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14718号
原告:北京中建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西路南北京大东流汉鼎城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ATJ7J。
法定代表人:余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平,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1C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4938C。
法定代表人:胡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庆宋,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北京中建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覃庆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102498.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以下的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为379元,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北京前门GLIVE酒店(即“京泰龙国际大酒店”)样板房施工项目供应装饰材料。2019年10月至11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价值102498.9元,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开业经营,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一份《北京前面GLIVE酒店样板房装饰铺材结算协议》,单方提出按8万元结算全部货款,且需在收到业主进度款后才能支付,但遭到原告拒绝。
被告辩称,1.被告不认可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02498.9元。双方的结算金额是8万元。在原告供货之前,其并未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没有口头协议,双方未就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规格、质量、保修期、验收、违约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一直与工地的劳务分包人磋商,其所谓的收货单并未有被告加盖公章,也没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权的代表签字,不符合常理和交易规则,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认为原告实际的供货量只有8万元左右,没有10万元之多。2019年12月与原告达成合意,愿意以8万元结算。2.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双方本来已就结算达成合意,但原告反悔,并未向被告寄回结算协议,导致被告不可能履行付款义务。此外原告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从2019年12月21日起算,双方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何时结算付款,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以下的贷款利率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向京泰龙国际大酒店供应装修材料和零配件34次,送货单号及金额具体情况如下:1.0000432号金额2648.5元;2.0000433号金额1312元;3.0000434号金额1692元;4.0000435号金额1511元;5.0000436号金额361元;6.0000437号金额783元;7.0000438号金额2445元;8.0000439号金额2385元;9.0000440号金额1830元;10.0000441号金额4110.5元;11.0000442号金额757元;12.0000443号金额3147.5元;13.0000444号金额892元;14.0000445号金额2411.4元;15.0000446号金额1031元;16.0000447号金额801元;17.0000448号金额592.5元;18.0000449号金额671.5元;19.0000450号金额3154元;20.0002605号金额19473.5元;21.0002606号金额1499元;22.0000661号金额11540元;23.0000662号金额2322元;24.0000663号金额412元;25.0000664号金额1692元;26.0000665号金额2115元;27.0000666号金额3017元;28.0000667号金额485元;29.0000674号金额8108元;30.0000675号金额2710元;31.0000677号金额5564.5元;32.0000678号金额292元;33.0000680号金额3256元;34.0000681号金额7477元,合计102498.9元。送货单上签收人为张仕源、黄力文,被告陈述该二人为被告承接项目现场工人。
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永发与被告员工覃庆宋通过微信沟通涉案货款事宜,2019年12月20日,覃庆宋发送结算协议照片,余永发回复:“好谢了”。该图片载明,关于原告为北京前门GLIVE酒店样板房施工项目材料费用达成结算,具体如下:80000元……2020年1月3日,覃庆宋发送:“余总,你没有回寄给我协议书吧”,余永发回复:“我过几天回北京”。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均有张仕源、黄力文签名,二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双方对送货金额结算进行了沟通,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02498.90元,有送货单为证,被告辩称双方同意按80000元结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以80000元结算的合意,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2498.9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缺乏依据,本院酌定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0年2月14日起,以尚欠货款102498.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建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498.90元及利息损失(以10249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建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56元、财产保全费1034.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柏 慧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刘 小 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巧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