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91民初4994号
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1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4938C。
法定代表人:胡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龙山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67315550。
法定代表人:刘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绮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木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岛酒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旋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宣丽,被告时尚岛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旋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3550.00元;2.判令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8355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计算至其付清设计费之日止;3.判令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专业的室内装饰设计公司,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是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的开发商和运营商。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5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GC-20190331001,下称3-5楼室内合同),约定旋木公司为时尚岛酒店的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5楼提供室内设计服务,合同含税金额为¥530000.00。2019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新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GC-20190701002,下称新天鹅堡室内合同),约定旋木公司为时尚岛酒店的新天鹅堡雅居项目提供室内设计服务,合同含税金额为¥636000.00。2019年6月14日,双方签订《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楼客房改造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GC-20190701001,下称23-24楼客房室内合同),约定旋木公司为时尚岛酒店的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楼客房提供设计服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59000.00。
签约后,旋木公司遵守合同约定,积极为时尚岛酒店提供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时尚岛酒店早已于2019年开业,双方曾在2021年1月和2月沟通时尚岛酒店项目的结算事宜,且旋木公司已按时尚岛酒店的要求提交结算资料,请求其支付3-5楼室内合同的第五期款(即尾款)¥53000.00和23-24楼室内合同的第五期款(即尾款)¥7950.00,但该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款项。另外,旋木公司在2020年5月和8月分别提交新天鹅堡雅居项目的物料书和施工图,该项目也早已进入施工阶段,但时尚岛酒店拒付施工图阶段的款项¥190800.00和结算尾款¥31800.00元。无奈之下,旋木公司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发函督促其付款,但时尚岛酒店仍无动于衷,至今因为以上3合同的履行仍拖欠旋木公司设计费共¥283550.00。
综上,时尚岛酒店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的约定并严重侵害旋木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奈之下,旋木公司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5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20190331001);证据2.《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20190701002);证据3.《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层客房改造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201900701001);证据4.邮件;证据5.现场照片;证据6.惠州太东时尚岛酒店;证据7.发票;证据8.收款回单;证据9.黄宏波与利珏佩微信个人信息页;证据10.黄宏波与利珏佩微信沟通记录;证据11.结算请款资料;证据12.律师函;证据13.EMS面单及查询结果。
被告时尚岛酒店辩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主张支付设计费283550元的诉请理由及金额均有异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一5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20190331001(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金额530000元;2、《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层客房改造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一20190701001(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金额159000元;3、《惠州市大东时尚岛酒店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编号:TD-JD-SJ-20190701002(以下简称“合同三”,合同金额636000元。就上述三份合同的付款情况,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合同一477000元,合同二151050元,合同三413400元,仅剩余60950元(合同一及合同二的未付款)未支付。案涉合同三系因被答辩人未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履行调整图纸的义务,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三款项222600元。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合同三的第四期、第五期设计服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三第7条“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第四期付款方法的相关约定,被答辩人必须将设计范围内所有区域施工图和所有物料书制作完毕(第四阶段)并根据7.4条的约定向答辩人提交《技术支持成果确认表》,在答辩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答辩人才在收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付款通知书等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首先,答辩人以往向被答辩人支付阶段进度设计服务款项的流程均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一第三期款项付款资料),被答辩人提交的施工图和所有物料书必须经过答辩人认可后,才能向答辩人提交第四期款项的《技术支持成果确认表》、《付款通知书》以及全额发票等全套资料向答辩人请款。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被答辩人是明知道设计方案后期是需要根据答辩人提出的要求做调整的,答辩人也同意在被答辩人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支付了第二期的费用,但被答辩人不但没有配合完成设计图纸的调整工作,还在未经答辩人的确认下按原来的设计方案图纸提交不符合答辩人要求的施工图和物料书,导致答辩人及施工单位至今无法进入施工阶段,答辩人申请法庭到案涉工程现场调查施工状况,案涉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并未实际进入施工阶段。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函要求配合调整图纸事宜,被答辩人竟以其就案涉工程已向法院起诉而拒绝配合调整图纸,且答辩人是在2021年12月9日签收本案诉讼材料,并非被答辩人在《回复函》中所述的在2021年10月14日前答辩人已收悉案件材料。其次,案涉合同三是分阶段进行的设计服务合同,根据合同三第3条“设计服务过程”的相关约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合同三第5B条“乙方工作内容”内的一系列设计服务,每个设计阶段必须经过答辩人加盖公章签署书面确认后,被答辩人才能继续之后的设计工作。被答辩人未提交经答辩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及物料书,证明被答辩人的第三、第四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未得到答辩人的认可。关于第五期的付款,因第四期的付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而第五期的付款方式约定的:“最迟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的前提是“室内装饰工程完工之后”,被答辩人在《回复函》中陈述以“与合同签订之日已超过24个月”为由起诉系断章取义,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且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实际提供合同三第5B条“乙方工作内容”的全部服务,包括B施工图设计阶段及C施工跟踪设计及现场服务阶段,被答辩人均未履行其自身的合同义务。因此,本合同尚未达到第四期、第五期的付款条件,答辩人对此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再者,案涉合同三与合同一、合同二并不是相关联的、同一事实法律关系,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欠付其他合同的设计费用为由,拒绝履行其本身合同义务,并将其未履行义务的合同一同诉诸法院,企图得到其未向答辩人提供服务的剩余设计服务费,系属于恶意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答辩人的相关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一、合同二第9.1条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15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拖欠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为违约金”,案涉合同一、合同二的违约金应以欠付设计服务费金额即60950元(合同一及合同二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采纳答辩人上述答辩意见,依法裁判,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时尚岛酒店为证实其抗辩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室内设计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技术支持成果确认表》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请款说明》、《未欠薪承诺书》、增值税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证据2.《关于华侨城新天鹅堡雅居图纸调整事宜》及邮件记录;证据3.《回复函》。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5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惠州太东时尚岛酒店的3-5楼室内设计,固定总设计费530000元。被告已支付了设计费477000元。
2019年6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层客房改造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太东时尚岛酒店二十三层、二十四层客房改造设计,合约内优惠总设计费(含税)合计159000元。被告已支付了该合同项下设计费151050元。
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上述两合同项下设计费共计60950元。
2019年6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新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新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约内优惠总设计费(含税)636000元。
上述三合同第7条约定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方法:签订合同后收到付款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为订金;第二期付款方法:乙方提供的设计概念成果(第一阶段)经甲方认可后,甲方收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付款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三期付款方法:乙方提交整体室内设计方案成果(第三阶段)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在收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付款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四期付款方法:设计范围内所有区域施工图和物料书制作完毕并提交甲方认可后,甲方在收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付款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对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五期付款方法:室内装饰工程完工交酒店使用之后(最迟不超过合同签定之日起24个月),甲方在收到该阶段设计费的付款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总设计费的10%并结清所有的设计款项。……合同第9条约定双方违约责任9.1甲方在已经确认批准乙方设计成果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由于甲方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15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拖欠设计费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乙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顺延。被告已支付了该合同项下设计费413400元,尚欠222600元未付。
因被告未付清上述三合同的设计费用,经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旋木公司与被告时尚岛酒店签订的《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3-5楼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23-24层客房改造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新天鹅堡雅居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被告拖欠合同一、合同二设计费共计609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设计费。被告未依约付清两合同项下的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对合同三尚欠设计费2226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对其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达到付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第7条约定,向被告提交了设计范围内所有区域施工图和物料书,并获得被告认可,其要求被告支付该合同项下剩余设计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0950元及其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3.26元,由原告深圳市旋木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0.26元,被告惠州市太东时尚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日华
审 判 员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陈新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