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执3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曹中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庆和,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奎信,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59856元,支付利息44614元,合计100447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却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高消费。经本院对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提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