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双赢生态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执恢75号
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营盘路2号32号楼。
被执行人:贵州双赢生态肥有限公司,住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双赢生态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黔0121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9785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车辆(贵AGA6**),均已被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双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已被冻结(2019年8月14日起止2022年8月13日止),属轮候冻结,处置不能。
3.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刘有才
审判员 郑志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