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市浩景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494号
申请人:高安市浩景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67351T。
法定代表人:刘小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营盘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634279。
法定代表人:曹中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安市浩景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市浩景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98,000元数额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市浩景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98,000元数额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红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