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欣,系该公司员工,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第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营盘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中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3元,减半收取4,30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军

审  判  员   蒋春荣

人民 陪 审员   李爱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