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欣,系该公司员工,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第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营盘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中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3元,减半收取4,30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军
审 判 员 蒋春荣
人民 陪 审员 李爱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