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47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城XX栋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大道XX号楼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韦华中,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大道XX号XX号楼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关于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7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233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