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

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053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23591-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A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助理。
被执行人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09267-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院2号楼6层702。
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丰民(商)初字第1635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六十二万九千四百零四元;二、驳回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零九元,由原告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八元(已交纳),由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九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后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了(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34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前给付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六十二万九千四百零四元;二、如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零九元,由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八元(已交纳),由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九百零一元(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前给付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五千零四十七元,由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志诚业泰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