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3093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男,汉族,1995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韦华中,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韦华中,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柯蓝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光谷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韦华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13元,减半收取173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婷
审判员 林圩垚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