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237

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9121A。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5146F。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4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47495.7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413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417冻结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0417日至2021417;于2020423日冻结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772205.62元,冻结期限自2020423日至2021423;于2020423日查封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AXXXXX大众牌、AXXXXX奥迪牌汽车,共计两辆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0423日至20224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新浩

 

                   二O二O三十

 

                                张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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