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2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世荣,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巧巧,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陕0104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642060.7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642060.7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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