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5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9121A。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5146F。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04民初22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47495.73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2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4月17日冻结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7日;于2020年4月23日冻结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772205.62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大众牌、陕AXXXXX奥迪牌汽车,共计两辆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于2020年6月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档案信息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