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217号
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47495.73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2020年4月13日提交的等额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山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47495.7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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