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039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1592847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59300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慧谷时空。
法定代表人:周轮。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计1311.50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苏
书记员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