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8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轮,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尔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清江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威尔公司工程款11万元,负担诉讼费1250元。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清江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威尔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长阳丽橙酒店受让被执行人清江公司的资产尚未支付相应对价”,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据支持该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清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