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8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威尔华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科技)。法定代表人周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正科技与被执行人清江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清江酒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华正科技工程款11万元,负担诉讼费1250元。
现根据案件情况,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