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黄龙山二路2号湖北汇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群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系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蔡志桃,执行董事。
上诉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系本案被告,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二航梁场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