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2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三段64号锦泰公寓A座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能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加郡乡安家湾村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冉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能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