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岚旺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管发翠、某某、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浮山县奎盛选矿厂、浮山县怡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1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岚旺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管发翠,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浮山县奎盛选矿厂。
负责人:严克鹏,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被执行人:浮山县怡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岚旺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管发翠、***、浮山县烜通选矿有限公司、浮山县奎盛选矿厂、浮山县怡恒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发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管发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内存款××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