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鹰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8452号
原告:***,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鹰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党,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发春,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3286号。
法定代表人:陈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吟雪,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鹰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皇保安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技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硕、被告鹰皇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党、被告华测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吟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916.8元(2016年的赔付标准,6656元/月*60%*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2、医疗费55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74天*50元/天)、营养费6000元(120天*50元/天)、护理费12000元(120天*100元/天)、交通费1000元(无票据,由法院酌定);3、停工留薪期工资47923.2元(6656/月*60%*12个月);4、解除原告和被告鹰皇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5、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进入鹰皇保安公司工作,被指派在被告华测技术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2300元,工作期间被告鹰皇保安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1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7月1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苏工伤认字[2016]第005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12月2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2018)工第03697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原告所受伤害符合柒级伤残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给被派遺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以来,被告单位没有支付过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向姑苏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及时判决。
被告鹰皇保安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原告2015.10月底入职,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到手工资1770元。原告在2015.11.1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实际入职时间不到15天,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原告受伤后至今未提供劳动,也未提供病假单。双方劳动关系在2016.8.5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驳回,因为原告已于2016.8.5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管理办法第27条,该两项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根据法院对***道交一案的判决,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应驳回。营养费、交通费,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应予驳回。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在道交案获赔误工费,基本符合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标准,不应重复赔偿。是案外人苏州市鹰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皇物业公司)与华测技术公司签订的合同,鹰皇物业公司和鹰皇保安公司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办公场所在同一个地方,人员也是一样的,都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当时也没有严格区分原告是哪家公司招聘的。
被告华测技术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原告与华测技术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华测技术公司是与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协议书及物业管理服务不达标违约协议,而非被告鹰皇保安公司。案外人与鹰皇保安公司的全体股东虽然一致,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两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华测技术公司未与鹰皇保安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二者之间不存在承揽服务合同关系,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原告是鹰皇保安公司的员工,与华测技术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另,根据华测技术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由华测技术公司每季度向案外人支付服务费用,双方是对工作量进行约定,而不是约定对劳务派遣的员工结算派遣费用,该费用也与四次付款凭证及服务费发票相印证,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华测技术公司对案外人的物业服务人员并不直接进行管理,而是对案外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享有监督和检查权,一旦出现服务不符约定的情形,华测技术公司也是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对案外人进行扣款。其余同意被告鹰皇保安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出院小结、门诊收据、苏大附一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书、物业管理不达标违约协议、付款凭证、服务费发票、违约扣除说明、询问笔录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城乡居民养老中心和企业养老中心出具的证明、苏州市社保养老基金出具的证明、物业管理费分摊表和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原告***入职被告鹰皇保安公司工作,被指派在被告华测技术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11月11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期间,鹰皇保安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每月到手工资2300元,鹰皇保安公司认可口头约定每月1770元。2015年12月17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后,***以鹰皇保安公司为被申请人、华测技术公司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016年2月17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确认***与鹰皇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7月19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8年12月20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原告伤残等级为柒级。
2019年6月10日,***以快递形式向鹰皇保安公司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鹰皇保安公司确认于6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载明:***于2015年10月进入贵单位,贵单位派遣至华测技术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2300元左右。自本人进入贵单位以来,贵单位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贵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2015年11月11日,本人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自受伤以来,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故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随之,原告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鹰皇保安公司与华测技术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9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12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医疗费55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923.2元。2019年9月12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姑劳人仲案字(2019)第472号裁决书,裁决鹰皇保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524元、医药费53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2、原告受伤后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月1日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11日在苏州平江医院住院治疗,后回河南省泌阳县门诊就诊,住院天数共计74天,医疗费232123.39元,其中苏州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费用为2086元。
原告提供的2016年1月1日疾病诊断证明载明:患者多发伤,病情较重,术后康复时间较长,需卧床休息1年至1.5年,定期复查,待骨折愈合后评估取出内固定装置。原告陈述该份证据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开庭结束后去苏大附属第一医院开具,但两被告曾前往医院看望过原告,原告是将假条交给单位负责人请假的,疾病诊断证明是后来补充的,且两被告均派人前往医院进行过看望。两被告确认到医院看望的事实,但均表示没有收到过假条,原告受伤后也没有提交过诊断证明、休假单,并对上述诊断证明存疑。2020年3月5日,本院向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函问询该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及出具时间等。3月11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函内容为:该诊断证明属实,***的病情是真实的,其多处骨折,病情较重,需要休息1至1年半,因患者报销需用原件,我院为患者出具原件一式两份,有一份医务处盖章时未填日期,为遗漏所致,出具日期是否为2016年1月1日,无法记清,请以书面记录为准。本院认为,原告伤情严重系客观情况,两被告亦派人前往医院看望,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原告***的伤情经委托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车祸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IX(九)级伤残;面部创伤遗留线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超过10.0cm构成X(十)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累计4根以上构成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二十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四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
2019年1月,***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苏0507民初428号。2019年4月9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共计获赔408854.08元,该判决书认定***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医疗费232123.39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20623.33元,残疾赔偿金207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02.05元,鉴定费3060元、交通费850元,合计505138.77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41823.39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260255.38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上述共计12万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385138.77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
3、华测技术公司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管理技术咨询、实验室检测技术和信息咨询;环境技术检测服务;农业土壤和农产品检测;生活饮用水、化学品、食品、电子电器、金展材料、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汽车、建筑材料的技术检测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仪器校准;检测仪器和试剂开发设计。
2015年5月21日,华测技术公司(甲方)与鹰皇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一、服务区域。根据甲方指定为甲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286号的苏州市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园区内提供保安、保洁、消防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二、服务期限。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三、服务内容。鹰皇物业公司为华测技术公司提供保安、保洁、消防物业项目管理服务,对人员进行管理,针对岗位人数和职责,执行安全防范和保洁任务,承担物业服务责任。四、服务时间。鹰皇物业公司根据华测技术公司要求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和消防人员服务,8小时保洁人员服务。五、服务人数。鹰皇物业公司根据华测技术公司要求安排统一着装的保安、保洁、消防人员,提供整体物业管理服务,人数和班次见附件《物业服务方案》。六、服务费。总服务费578000元。七、支付方式。按三个月为一季度进行季度付款,每期144500元,汇入指定开户银行。八、华测技术公司的责任与权利。1、为乙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值班桌椅。2、不得要求保安、保洁、消防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以及要文保安、保洁、消防人员从事超越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3、对乙方及乙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答复,如情况确实,应及时改进。4、制定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督促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履行保安、保洁、消防工作职责。5、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备,有条件的应配备保安拉防系统设施。7、甲方有权对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考核,发现服务不到位或不符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所制定的附件二《物业管理服务不达标违约协议》执行。8、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存在服务不到位或不符合甲方管理制度时,被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时而未改善或拒不执行时,无论事情大小,第一次出现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拒不执行的情况甲方将从当月物业管理费扣除100元的违约金,同类问题第二次发生,甲方将从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300元的违约金;当同类问题第三次发生甲方将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不承担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九、乙方的责任与权力。1、应承担保安、保洁、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保安、保洁制服及基本装备,维护保安、保洁、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2、按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准时派驻正规培训及综合素质高的保安、保洁、消防人员,为甲方提供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3、定期和甲方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保安、保洁人员的服务质量和甲方单位的需求,具体见附件一:《物业服务方案》。4、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内,因不可抗拒所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责任,如因乙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过失,造成甲方因外来盗抢或恶意遭受财产损失的,经公安及相关部门确认后,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加强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的岗位培训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体物业管理服务优质高效。6、严格遵循附件一《物业服务方案》中的要求、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对保安、保洁、消防人员进行管理。
华测技术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7月8日向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各转款144500元,2015年11月24日转款144300元。上述付款的发票均由鹰皇物业公司在收到款项之前出具,发票上备注第一笔为保安服务费第一期,其余备注为物业费;付款方为华测技术公司;行业类别为其他服务。2015年11月在支付第二季度物业费时因保洁规程操作有误,扣除罚款200元。
4、2015年12月8日,鹰皇保安公司保安部的负责人员王树根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在鹰皇保安公司里负责保洁和保安这块事故,***是鹰皇保安公司的员工。
被告鹰皇保安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物彭志明,股东为陈升亮、陈业清、彭志明、和孙习军,住所地为苏州市,经营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不含武装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区域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国内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綠化养护,装饰装潢工程;销售:消防器材、安防产品等。鹰皇物业公司于2011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物孙习军,股东为陈升亮、陈业清、彭志明和孙习军,住所地为苏州市,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
5、2020年4月9日,苏州市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在本证明出具之日,在苏州市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区域内,未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4月10日,泌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年龄未到60岁,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故未享受养老待遇。泌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未在我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未领取企业退休待遇。
本院认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如实履行劳动合同,正确对待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分述如下:
第一,赔偿责任主体。原告***主张与被告鹰皇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测技术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均持有异议,其中鹰皇保安公司认为***原本是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的员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鹰皇保安公司和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均于2011年成立,鹰皇保安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了鹰皇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和登记注册的办公地址相同,鹰皇保安公司也认可是一班人马、两家牌子,招聘原告时也没有严格区分是哪家公司所招。且,鹰皇保安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确认与***存在劳动关系,在收到以其作为***所在单位的工伤决定书后也未提出异议,故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工作场所虽在华测技术公司,但根据其与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中关于保安、保洁、消防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的具体约定,及华测技术公司按季度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可知,双方是对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总的价格进行约定,华测技术公司对物业服务享有监督权和检察权,一旦出现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约在总的物业服务费中扣款。华测技术公司每季度向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支付总的物业服务费用,而不是约定对劳务派遣的员工结算派遣费用,该费用与付款凭证及发票相印证,且协议中并无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的内容。故华测技术公司与鹰皇物业公司之间并非劳务派遣关系。案外人鹰皇物业公司与被告鹰皇保安公司具有高度的混同性,***究竟是作为哪家公司的员工在华测技术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并不能改变华测技术公司非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性质。又,***在申请确认与鹰皇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并未主张华测技术公司系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综上,***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鹰皇保安公司予以赔偿。
二、原告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和数额。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告***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被告鹰皇保安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院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13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从受伤起算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以60%计发。***于2015年11月受伤,依据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平工资5580元/月,经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3524元(5580元/月*0.6*13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基于工伤保险待遇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被侵权人基于侵权损害赔偿可主张误工费。换言之,误工费的赔偿义务主体是人身损害的侵权方,原告虽已在道交一案获得过误工费的赔偿,但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案原告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鹰皇保安公司抗辩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8月5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本院认为,原告虽于2016年8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享受的停工留薪期至2016年11月10日,期满后未提供劳动,鹰皇保安公司未催告***继续上班,也未对劳动关系的存续作出任何表示,故劳动关系应续存至2016年11月10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故在鹰皇保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原告主张2300元/月,应予以认定。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7600元(2300元/月*12个月)。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各方对总的医疗费232123.39元,其中苏州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费用2086元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道交一案未赔付部分的55530元。被告认为2086元不在赔偿范围,同时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原告未经任何医疗机构批准,也未和被告协商自行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就医,也未提供医嘱、转院手续、病历本予以核实,故该2086元医药费和交通费依法不予认定。同时被告并未举证非医保用药的明细和可替代用药,故医疗费依法认定为230037元(232123.39元-2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74天,共计3700元(74天*50元/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并未提供任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仅对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400元(100元/天*74天)和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50元/天*74天)予以认定。根据(2019)苏0507民初428号判决***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赔偿的生效判决可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41823.39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1万元后,再按75%的比例获赔。根据本案认定的***医药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扣除***在道交一案已获赔的金额,经核算,鹰皇保安公司尚应赔付***医药费55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7元。因***在道交一案获赔的护理费已超出其在工伤保险待遇下的护理费损失,故本案不再支持。另,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并无营养费,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鹰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524元、医疗费55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7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7600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市鹰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肖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红霞
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