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执7017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
法定代表人:卫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群(特别授权代理),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8号丹水国际1-3层。
法定代表人:郭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飞(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芹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