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天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3字第136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宜昌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天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五峰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4709681A。
法定代表人:黄中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平(黄中望之子),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8093267Q。
法定代表人:卫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免收。
审判员  张久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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