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2656号
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遇驾沟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育,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渭华路北段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
法定代表人:XX祥。
被告:浙商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申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176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艺融同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能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延南都市之门D座第2幢1单元14层1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浙商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艺融同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能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0元,由原告洛阳炬星窑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