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与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3391号
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96号。
法定代表人:XX祥,院长。
被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
法定代表人:龚卫国,董事长。
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安赛尔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本院向原告支付价款36436.09元,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