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陕西稀有金属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民初756号
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
法定代表人XX祥,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稀有金属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45号2幢1单元10101室。
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被告陕西稀有金属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287元,减半收取为322143.5元,由原告陕西核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静
审判员侯新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