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

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财保7号
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长*山特产商贸城D区1号楼门市5门。
法定代表人:戴兵。
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为xxx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刚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峻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