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民初651号
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戴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的场地〔不动产权证号:安国用(2015)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产权产籍进行查封,对银行存款110万元(户名: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运行;账号:xx)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单保函(编号: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为防止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妨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的场地〔不动产权证号:安国用(2015)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户名: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xx),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