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长白山特产商贸城D区1号楼门市5门。
法定代表人:戴兵,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忠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吉02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9090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282执204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