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2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忠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长军,吉林赞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新宇,吉林赞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长白山特产商贸城D区1号楼门市5门。
法定代表人: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桦甸市润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特尔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润洁公司负担。第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百特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德虽然收到了润洁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的告知函,但是未在告知函上签字,原审认定刘忠德在告知函上签字错误。2.一、二审判决认定2019年8月15日发出的告知函中规定的30日宽限期为合理期限错误。关于30日的安装调试期限,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因润洁公司提供的物料过长导致了百特尔公司制作的脱水机、烘干机效果不佳,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为重新制作,而非安装调试。刘忠德与戴兵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双方达成的合意为重新制作而非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百特尔公司在重新制作了脱水机后与润洁公司沟通安装,润洁公司不予接收。因双方在履行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发生履行迟延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本案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案涉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是润洁公司造成的,一、二审法院对润洁公司的过错均未予审理。第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对于润洁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未予认定。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润洁公司迟延支付价款在先,百特尔公司享有抗辩权,故润洁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润洁公司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向百特尔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不能导致合同解除。2.一、二审判决对案涉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案涉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本案应适用关于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一、二审判决均未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部分的特殊规定,特别是第二百六十八条。3.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解除适用法律错误。定作人即润洁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前,本案百特尔公司已交付工作成果,润洁公司已支付报酬等费用,此时不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综上,请求支持百特尔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百特尔公司按照润洁公司的需求为其制作案涉脱水、烘干及配套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2018年11月9日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了设备价款、价款给付方式及交货期35个工作日。在百特尔公司交付设备后,因调试未能正常运转,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署调试报告,其中百特尔公司承诺对案涉脱水机重新制作。截止到本案一审审结时间2020年7月,百特尔公司亦未完成案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百特尔公司向润洁公司主张合同价款,润洁公司提出反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价款,一、二审判决支持了润洁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百特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百特尔公司与润洁公司的案涉合同应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润洁公司在前期支付货款时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但百特尔公司向其交付了货物,应视为是双方对案涉合同的履行达成了新的合意。润洁公司支付价款后,案涉设备仍未能完成调试及投入正常使用,遂润洁公司向百特尔公司发出告知函,但百特尔公司经收到该告知函之后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设备的最终安装及调试。故本案情形符合前述条文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原审判决判令案涉合同解除及百特尔公司返还润洁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并无不当。另外,我国新冠疫情的发生时间为2019年底2020年初,本案润洁公司发出告知函的时间为2019年8月,百特尔公司主张的设备未按期交付受新冠疫情影响,应属不可抗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百特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百特尔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 国
审 判 员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佳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郎 静
书 记 员 陈志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