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769号
原告:吐鲁番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新编九区高昌中路西侧吐鲁番饭店422号3#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萍,新疆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吕宗村4队。
法定代表人:李国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供热办生产技术部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吐鲁番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吐鲁番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吐鲁番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28元,由原告吐鲁番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