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

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与新疆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01民初1785号
原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米拉阿不都热索力,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负责人:周少辉。
原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电高昌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5.5元,减半收取计1,252.75元,由被告新疆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何肖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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