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926号
原告西安华鑫钢构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鑫钢构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鑫钢构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鑫钢构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华鑫钢构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