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02执保295号
你(你单位)与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依据(2021)陕0102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一个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营业部一个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7日前,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